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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通知

2022-08-10
关于绿色食品产品执行标准通知的问题 (一)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执行过程中与《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2)、《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T755)和《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392)等绿色食品基本技术准则有冲突时,产品标准服从准则标准。 (二)当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理化要求表述为“应符合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时,理化指标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如同一级别标准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按发布时间先后选用最新版的标准。 (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作废,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指标可不作检测,但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四)国家标准经修订,其相关安全卫生指标如严于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具体项目和指标按照《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NY/T1055)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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