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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而事实收养的子女,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户口补录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
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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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如下申报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解决事实收养如何办理户口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带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收养证办理落户,希望可以帮到你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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