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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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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第五十一条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此外,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可见深圳的未婚生子的处罚力度还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多加小心。《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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