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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股权转让,公司名称变更,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04-01
一、通常情况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股东向新股东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即可。 二、在法定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为防止股东或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专门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公司法》20条规定的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5、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①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②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 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另外,《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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