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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并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万到...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厂(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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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行政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做出许可以及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四)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不履行配合查处职责的;(五)未及时依法实施,致使违法建设扩大的;(六)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擅自改变规划核定用途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房屋登记,或核发有关、许可证的;(七)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土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违法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其停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对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二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资质管理机关或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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