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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的出境允许时间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同时明确了,不准出境的情形: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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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只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如果你的亲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现在就可以参加竞选。如果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在期限届满前不能参加竞选。
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出国护照即可出境。根据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刑满释放人员不需要监督。刑满释放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条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如下:以你当地的优惠政策为标准(一般参考如下):第一条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适用本条例,适用于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第三条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和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升、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条件。第五条劳改机关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进行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第六条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应当放回原户籍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或者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予以落户。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由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留场就业证明,予以落户。第七条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第九条刑释、解教人员原为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参加招聘考试,考核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当录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可以就业的,可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安置。劳动改革、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第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二条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者抚养;没有依靠或者生活来源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就业的,由其生活由其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录取。第十四条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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