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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后,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受法律保护,调查结束后,行政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以是警告...
行政处罚听证的结论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体现了行政处罚听证结论的效力,行政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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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烟草行业的经营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由被处罚者自己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要遵循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决定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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