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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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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保障;(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四)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者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将通往重点景区(点)的公益性道路、客运场站项目纳入规划。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具备旅游发展条件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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