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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方法

2022-08-21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 2.联系性。证据的联系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3.规定性。证据的规定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这一特性有两层含义:第一,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揭发.举报.调查材料,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第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人员收集证据,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证据材料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或者采取了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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