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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的执行期限是:一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羁押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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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侦查期限的规定疏漏,使得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不同理解,从而形成不同的办案意识。有的办案单位是依照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期限来定的,如被监视居住的,就以6个月为限,被取保候审的以一年为限,更有甚者,案件放上一两年再移送审查批捕、起诉。也有些办案单位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期限的规定来办理案件的。针对此类现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作为监督依据,常常感觉无法监督,即便是监督了,也常常不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收效甚微。
《刑诉法》规定可先行拘留: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批捕前的羁押期间: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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