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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题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的要求如下: 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意义 (1)合同是经营计划落实的手段经济合同是保证企业商品经营计划落实的手段。...
如果分公司是单独的法人,那和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不是单独的法人,那也不具备签合同的权限,看合同上的公章如果是总公司那就是总公司和你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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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3、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纺织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它约定事项供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报挂号: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报挂号: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经办人:年月日
你所说的对回购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是指对是否能继续使用前者签订的采购协议产生疑问?还是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产生疑问,我先对二者进行分析吧。 一、针对如果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对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以新合同作为履行依据。 二、对于使用旧合同继续进行购买,而不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期限。对此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旧合同约定双方的货物交付以订货单或收货单为依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货物交付的明细,双方会签订相关的收货单的,那么可以使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该合同可以承接旧合同的相关效力,而形成交易习惯,从而正式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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