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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以下五个程序,第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第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第三,双方当事人退场;第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第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协会组织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利用医学、法医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第一次鉴定和第二次鉴定。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再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协会(以下简称医学协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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