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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离婚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回事

2022-09-04
如果借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那么也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应认定为: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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