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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或...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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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对公民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除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因此,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的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的民共和国领的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的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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