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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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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具体如下: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两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是该建议以2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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