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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你实际上混淆了法律关系,房子虽然由你们出资,但登记的产权人确是你的父母,因此在法律上该房的所有权人(即物权)是你的父母而不是你,你只享有向父母追索出资款项的债权,这两个权力(债权和物权)是不能等同的。那封信落款可能只有你父亲的署名,因此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但你母亲的那个份额需要她立个遗嘱,不然的话,她的份额女儿就有权利来继承。
如果房产是在你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只登记为你父亲的名字不影响共有的性质,但是现在大多数房管部门都是依据房产证办理业务,所以你父亲有可能单独处分该房产,到时要想维护权利只有打行政官司。你父亲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份额。最好在离婚时就该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分居超过两年也不能算是离婚,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情节。
首先,要确定目前的上列财产是否为你们婚后所得,如都为婚后所得,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一般按照1/2的比例分配,结合实际情况作一定的调整,其次,如都为婚后所得,113平米、130平米的房屋和别克车你们各占1/2的份额;女儿名义买的房屋,登记的是女儿的名字,视为对女儿的赠与行为,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但你们可以与女儿协商解决此房屋的分割问题。最后建议,你们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弄清法律关系后,拟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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