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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未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未审结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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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所谓起算日,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笔者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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