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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治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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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车辆拖车费和停车费是按照事故责任分担的,比如在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对方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如是责任各负一半,则双方各负责自己的费用。拖车的费用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物价局。
交通事故受伤的住院费通常由双方协商。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责任范围内提前支付救援费用。没有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提前支付救援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当提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事故后逃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不能支付医疗费,可以由交通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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