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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3.婴儿出生证。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电话查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61888217。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工伤认定期限有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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