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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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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的,对参与者的刑罚不是以分赃所得数额为量刑的依据,而是按受贿的总额为参与者量刑的依据。如共同受贿20万元并由多人均分的,只要是参与者,都按共同犯罪的总金额为量刑的依据,不是以分得赃款数额为量刑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贪污罪共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条款对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不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盗窃、欺骗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属于侵占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利用公务员的职务方便,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共同犯罪的金额以每个犯罪分子的总金额计算。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巨额;贪污三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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