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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在异地的工伤人员或待遇领取人选择邮政支付方式时候,必须填写邮政地址。 2、当待遇领取人为工伤人员本人时候,无需填写待遇领取人姓名。 ...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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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申请先行支付除按相关待遇填报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需填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的承诺还款协议,依据下列情形还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送达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承诺书;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登记证、还欠协议;申请人的承诺书;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承诺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可以联系我们。
由工伤保险基金与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与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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