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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一)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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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通知单。(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九)转让房地产有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清算项目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一)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二)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三)了解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四)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五)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六)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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