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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对象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罪犯;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直接...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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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不一定。和放火一样,决水也是危险的犯罪方法。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这是决水罪与放火、爆炸、毒品等犯罪的主要标志。所谓决水,就是足以让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行为可以表现为炸堤、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消极的不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者不能立即打开排水闸或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不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者必须承担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这一特定义务。行为者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必须以决水罪论处的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擅自开门放水,挖渠引水,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以决水罪论处。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各种工具或机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坏等。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发生的破坏堤坝决水事件,实质上利用水的作用,不是直接通过破坏的力量损害了很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而是决水罪,不应该决定破坏罪。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决水罪。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例如,农民之间为争水浇水,擅自挖水渠放水,水渠溢出,危害少,不应决定水罪。由于决水罪具有严重危害性,刑法规定,实施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还没有受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也构成决水罪。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犯水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实施决水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如泄愤报复,嫁娲于人等。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2、犯罪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3、犯罪客体是指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和利率管理秩序;4、犯罪客观上是行为人实施了高利转贷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商检失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在本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根据《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即构成本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其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本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3)错误出证。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本罪居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商品被退回,或者给予外商巨额经济赔偿;大批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进口不合格商品不能使用、销售;严重损害了对外贸易关系;使国家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商检失职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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