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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该文书是为了达到某种法律目的。对于其真伪的鉴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核对律师函的落款是否有律师事务所的盖章。因为律师函需要严谨地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其次,可以联系律师函的发送方。一般律师函上,会附发送方的联系方式,根据其联系方式进行核实即可。也可以在当地司法局中查询律师信息。最后,可以携带律师函原件,到律所现场进行核对。
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签名存在瑕疵,法律推定该遗嘱是本人所签。可以保留一些立遗嘱人生前字迹,发生争议可做笔迹鉴定。 二、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三、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如下: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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