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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未有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自愿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的履行,且其自愿加入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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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而债之标的为不可分给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债务 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共有债务,又叫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合伙债务。 连带之债只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分债务与连带债务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债务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债务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如下: 1、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持此种观点的认为,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而在债务加入中,一般当事人并不对债务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亦无法定事由,故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承担的应是共同责任。即明确债务加入属按份共有性质,只是无法明确责任比例的承担方式。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日本的通说和判例原则上适用的责任方式,我国亦以承担连带责任为通说,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其虽无法律规定,但从类比中可知,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相近。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两者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上述两种责任方式都会因一方责任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出于道德义务,不存在对价关系,故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没有履行或未按约履行的法律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机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 什么是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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