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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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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2、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传真件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表达合同内容的具体形式,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从法律理论上讲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但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是否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会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之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一般来说,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若只有单独的传真件而没有双方签章的确认文件和或其他证据材料,欠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问题实属相当普遍,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商友:交易各方最好要订立完备、详尽、合规的书面合同,决不要完全依赖传真(传真件既无签章用以直接证明真实性,又不易长期留存)——当然更不要单纯依赖口头约定和电话沟通,务必事先签订书面合同或事后补签确认文件,而且一定要妥善保管其他相关的书面凭据、资料。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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