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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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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卖价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 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 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赃款购买的房子怎么处理要分情况。如果不知道是赃款的,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返还赃款。如果明知是赃款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定需要退赃的话,需要对房子进行查封后进行拍卖,拍卖所得需要被没收或者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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