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被高院驳回,能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可以,既然二审已经到了省高院,行政案件你再申诉就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得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单独起诉两者时,均可作被告是不容置疑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即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都可以作被告。法释【2015】9号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对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804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