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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有: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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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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