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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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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行机关人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监视居住未必构成犯罪。监视居住是对嫌疑犯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只能说明事务机关认为违反刑法,不是构成犯罪,而是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满足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3)是生活不能自立的人唯一的抚养者(4)由于事件的特殊情况和事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合适(5)拘留期满,事件尚未结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有关执行监视居住犯罪可参考下面内容。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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