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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关系。俗称的高利贷,就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意支付的借贷利率。其特点一般是时间短,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几倍甚至几十倍。高利贷的标准,国家也没与具体的界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出台过一部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以下的给予保护,高于四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这就是在司法审判中掌握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法律原则的,只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用于正当用途,不涉及多人多次不以欺诈为目的的借贷关系,就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 只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如果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借贷关系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期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他丧失的是胜诉权,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偿还义务的,法律并不限制。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不能判决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
参考如下法条到法院起诉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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