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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赔偿准则以及赔偿方式。房屋拆迁赔偿包括:房屋赔偿与宅基地赔偿。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赔偿,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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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路占房具体的补偿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标准不一。有以下计算公式: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不同的时间和地区,标准可能会有一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如今,工业用地来越紧张,我国有很多中小企业租用农业用地建厂。比如租用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场所或宅基地建厂,进行投资经营;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场所或宅基地上投资建厂;租赁或拍卖村委会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投资活动。有的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却没有房地产建设规划等手续,有的取得了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却没有房屋建设手续。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经济集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没有建筑手续的工厂也可以默认获得建筑补偿、设备重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安置补偿费、基于拆迁政策的奖励费。但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支持农业义务的企业。严禁以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都必须依法批准。设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设立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的形式设立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规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规模必须符合相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因此,企业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是否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如果被拆迁企业无法判断自己的工厂用地是否合法,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尽量避免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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