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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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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长37天:一般的拘留后3人内要检察院批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到7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案件嫌疑人,可延长到30天。然后检察院有7日审查时间。故从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37日
减刑或假释一般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或再加上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径行判决、裁定。有些省份也试行(尝试)假释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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