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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民政等部门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三)拒绝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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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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