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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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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1)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赔偿所有损失的100%(2)医疗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引起的,其他因素起着次要作用。-90%(3)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起着次要作用。-40%(4)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大部分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着轻微的作用。(所有损失的赔偿金不得超过10人%)实际情况下,医疗事故责任中仍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50人%。不同的责任程度对赔偿金额有很大的影响,显示了过错程序与责任一致的原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只要确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将承担100%赔偿内容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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