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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诚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不守诚信的单位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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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所报送技术图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一)擅自移位,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轨道交通设施、文物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擅自移位、加高、加宽、加长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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