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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行为的主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在...
两者有很大区别。受贿罪侵犯行为主体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滥用职权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给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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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适用原则的理论分析 刑法理论中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并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换言之,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仅是学界理想的理论设计而已。一般而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当依赖于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真正需要。冯亚东教授对部分法和全部法法条竞合提出了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并兼顾重法优先的适用原则,主张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应当考虑适用全部法——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但由于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多少分为从拘役到死刑的四种量刑幅度,在少数情况下定受贿罪反而处罚更轻,因此应适用重法优先原则,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3]笔者认为,将具有全部法和部分法法条关系的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竞合设计为重法优先的唯一适用原则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典修订的价值取向看,对贪污贿赂罪一章的设立和渎职罪一章的修订突出了治吏从严的立法取向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以及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的立法意图。因此,理论上将滥用职权罪与受贿
1.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行为的主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含义分别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据以上所述,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构成的是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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