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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合同有效,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村委会继续履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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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即使遇到“强征”、“强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由于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又强,村民最好及时委托相关专业律师代理维权,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益。
我村委会几年前修公路占用我家部分住宅,按比例补偿一处宅基地,但是与西邻住户有宅基纠纷,当时我家不知情,就应允了。 现在,村委会要建广场,恰在我家西边的空置地(以前村副业场地),副业场地占用我家(1米X25米)的地方长达四五十年,我家想申请购买2米宅基当通道,但是村委会以低价购买我家补偿的宅基地,高价卖给我家2米宅基为条件,我家拒绝了。两天过去,村委会继续降价5000元购买,每分地抬价5000元卖的条件与我家谈,并且提出我家不卖宅基地,就不会卖给我家一厘地的威胁,并且说要紧邻我家院墙建公厕和大垃圾池,我真诚的想咨询您,我家该怎样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呢? 请您解答: 1.公厕和大垃圾池能紧邻我家院墙建吗? 2.村副业场地占用我家宅基地四五十年该怎样赔偿? 3.几年前补偿的宅基地纠纷该由谁负责解决?找那些部门?
如果村委会有存据确定是你家的自留地,你就有使用权。遇到这种情况,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来自知乎 先复制如下:农村自留地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自留地相当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对农户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颁发过任何使用证书,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导致农户之间一旦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只能找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农村自留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考虑在当地国土部门是否可以申请确权。对于农村自留地,基本属于村里民俗,建议还是在村范围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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