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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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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故意不垫付医疗费可以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若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其次,对方不支付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可以自己先垫付。 2、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3、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本人、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以及交通基的救助机构对伤者的医疗费都有垫付义务。若肇事方不履行医疗费的垫付义务,伤者本人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保全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来保障自己后期能够得到赔偿。另外根据条例以及条款的规定,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内垫付1万元的义务,并且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仍具有垫付医疗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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