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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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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彩礼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可以支持。但是,如果是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或者是收到彩礼后共同花销的部分是不应该返还的。另外,法院也不会是支持所有的数额,具体返还多少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的。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男方说女方是骗婚,要求退回彩礼、“三金”以及返还婚礼收取的“红包”钱!女方则表示“三金”属于男方家长赠与,4万元彩礼钱和在男方家收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购买结婚用品还花了不少钱。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08年3月3日,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准备结婚。 4月4日,刘某就上街给女方王某购买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简称三金),花费7000元。到了4月7日订婚宴那天,刘某父亲又送给王某现金4万元,王某母亲给刘某见面礼5000元。双方还约定孩子4月18日登记。 10天后,小两口先是在王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1.5万元。5月28日,又在刘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21300元。不过王某因为给刘家长辈点烟时没拿到红包不满,当天晚上,小两口就吵了架。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时还带走礼金21300元。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调解,刘某及亲属也多次去接王某回家。弄到最后,双方还在王某家发生纠纷,王某还报了警。刘某因此打起了离婚官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收受的彩礼和“三金”应返还给刘某,其中王某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可酌情从中扣除,订婚时王某家给刘某的5000元赏钱亦应从中扣除,在刘某家收的21300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分得一半。而1.5万元礼金是正式婚礼举行前王某的亲属对王某父母的赠与,不应参与分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返还刘某彩礼21985元(返还4万元礼金,但可酌情扣除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和“三金”,同时给付刘某礼金10650元(21300元的一半)。 双方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王某骗婚、骗财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日前,市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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