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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根据婚姻法...
(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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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遗嘱中是否只给其中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婚内购房,离婚时,对于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由价高者得,剩余房贷由得房产者承担,得房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得房者承担房贷并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归还银行房贷后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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