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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有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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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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