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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院不会通知受害人。 2、《刑事诉讼法》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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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被害人的维权方式是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检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可以通过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权。由检察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的,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出具逮捕决定书的,公安机关出具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对犯罪涉嫌人进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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