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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集体户籍,想领取结婚证,可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结婚证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不需要户口首页。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时,集体户口需要集体户口首页,即需要户主和自己的那一页,这样才能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一,每个集体户口都会有户口卡首页,以及当事人的详细页(单页):1,如果要用集体户口首页的,当事人可以向集体户口保管人借用;2,集体户口首页遗失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补办。二,补办集体户口首页或者个人页:需要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介绍信;4,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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