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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属于危险行为。高速公路是专门为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保证高速公路发挥高效的作用。任何车辆无故停滞,都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顺畅,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在高速公路上自由拦截高速行驶的过去车辆,也会影响高速公路的畅通,带来严重的结果。实践中,有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是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立即通报的方法,而是拦截过去的车辆寻求援助,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要求乘坐等,这些行为非常危险。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必须绝对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二是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设施,由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管理,需要收费和检查的,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了收费站和检查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区设置检查站,对行驶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实践中,有些地方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检查站,对高速行驶的过去车辆任意拦截检查征收费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还严重破坏了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统一管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三)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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