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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婚外情不一定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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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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