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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即合同终止。法律上终止房屋销售协议的方法包括: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有权终止的一方直接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3。向法院或仲裁机构...
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案,需要在判决宣告前向审理案件的法官书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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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第三、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一、描述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结构、用途、房产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房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方式。转让价格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支付方式注明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什么时候交房?三、违约责任。包括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和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以具体到违约金和利息。四、权利无瑕疵。甲方转让的房屋是否无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或其他债权纠纷。五、产权登记。房屋转让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取得所有权证书;如果不配合,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六、房屋税费。因房屋转让发生的税费,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7、争议解决方法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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