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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进行疾病诊治的机构是医疗机构;仅指医院。进行医院管理、疾病预防、保健的机构是卫生机构,如:卫生局、防疫站、疾控中心、保健站、保健院;现在又加上了指导站。
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可以持接生单位证明,带父母身份证到妇幼保健站办理出生证明。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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