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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的对象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此处的“公告”,意味着满公告日期后收养关系合法化。需要用到...
关于去孤儿院收养儿童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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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告其中一个子女付赡养费,该子女付不起。可以多去看看老人,从精神上多关心老人,赡养也并不一定全是财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儿童无父母的,其监护人是: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都没有监护能力,可以由其他人向儿童住所的村委会申请担任监护人。
关于收养的儿童无法办入学来说: 原则上来说,收养的子女上学不需要《出生医学证明》: 1、当事人可以带上含监护人及未成年人在内的户口本、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关系证明、本人的身份证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对口学校,咨询招生办的负责人,并根据对方的答复办理入学手续; 3、如果对方无理由拒绝给予办理入学手续的,可以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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