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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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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或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与实际工作地点不相符,擅自在住宅室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工商部门应予查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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